知名终端将他人域名抢注为商标,还对持有人提起域名仲裁?

快讯

Claim Number : D2022-2695

争议域名:<KOF.com>

whois显示,该域名注册于2003年7月,注册商为Dynadot, LLC

投诉人(原告):Coca-Cola Femsa, S.A.B(墨西哥“芬莎”饮料公司)

被投诉人(被告): WEB10 SOLUTIONS INC(这是一家注册地址位于塞舌尔的域名投资公司)

案件概要

本案投诉人在未获得域名<KOF.com>所有权的情况下,申请并成功注册了"KOF.com"域名商标。

在"KOF.com"商标注册成功或即将完成注册流程之际,投诉人隐瞒身份,主动询问<KOF.com>持有人该域名的出售价格,因认为域名持有人报价(不低于$85,000美元)太高未成要约 。

但在几个月之后,投诉人通过第三方经纪人表明身份,并主动加价表示想以$324,350美元的高价收购<KOF.com>,在持有人答应要约后,投诉人未支付相应款项,转而向WIPO发起针对<KOF.com>的域名仲裁。

最终,投诉人未能满足"域名仲裁三要素"被驳回申请,并因“涉嫌恶意滥用行政程序”而被控告反向域名劫持。


事实背景

投诉人:Coca-Cola Femsa, S.A.B(相应权利)

商标:本案投诉人是商标"KOF.com"的所有人(是的!你没有看错!就是与本案争议域名一字不差的KOF.com!!)

投诉人Coca-Cola Femsa, S.A.B(墨西哥“芬莎”饮料公司)是可口可乐产品最大的特许装瓶商,自1993年起使用股票代码“KOF”。

投诉人表示,从1993年起,它一直被用作商标,并以西班牙语提供几篇墨西哥报纸文章和金融媒体作为支持这一声明的证据。

且投诉人在墨西哥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拥有几个与股票代码相对应的注册商标,包括:

■ KOF的哥斯达黎加商标编号301787,于2021年12月22日注册;

■ KOF.COM 的墨西哥商标编号2289706,于2021年8月23日注册;

■ KOF.COM的哥斯达黎加商标编号301750,于2021年12月20日注册

以下省略与本次争议案件无关商标... ...


被投诉人:WEB10 SOLUTIONS INC(相应权利)

域名:被投诉人WEB10 SOLUTIONS INC是争议域名<KOF.com>的持有者(为避免混淆,以下统称“域名持有人”)。

WEB10 SOLUTIONS INC是一家域名投资公司,自2013年4月20日起一直持有争议域名<KOF.com>,并且还持有多个高价值域名。

当投诉提交时,争议域名拥有一个简单的登录页面,页面显示“kof.com”标志是“Kosher Office Foods”的缩写。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域名解析页面强调与对应终端无关,或例举其他释义”的行为并不能完全避免被仲裁的风险。


时间梳理

● 2021年5月5日,投诉人在没有表明身份的情况下联系域名持有人,表达购买争议域名<KOF.com>的意向,并得到了域名持有人不考虑低于8.5万美元报价的回复;投诉人认为该报价太高,未达成要约。


● 2021年8月,投诉人通过第三方(经纪人)主动向域名持有人表明身份,并提出以$324,350美元的价格购买争议域名<KOF.com>,域名持有人接受要约,但投诉人未支付相应款项,交易未完成。


至此,我们可以梳理出以下几个时间点:


1993年: 投诉人首次使用“KOF”标志的时间(“KOF”为投诉人公司股票代码)


2013年4月20日 :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正式获得域名<KOF.com>


2021年5月:投诉人主动向<KOF.com>域名持有人发出询盘


2021年8月:投诉人提出以$324,350美元收购<KOF.com>

2021年8月23日:投诉人注册“KOF.com”墨西哥商标编号2289706

由于裁决书中未明确表达第三方经纪人在2021年8月具体哪天向域名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因此该两项排名无法区分先后。


2021年12月20日:投诉人注册“KOF.com”哥斯达黎加商标编号301750


2022年7月23日:投诉人向WIPO提交<KOF.com>仲裁申请


众所周知,在域名仲裁案例当中,投诉人要同时完成举证以下三点:


A.相同或令人混淆性的相似( √)

即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KOF.com>与投诉人“KOF.com”商标相同,第一要素达成(√)。


B.权利或合法权益 (×)

即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不拥有对争议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权益;

专家小组认为,域名持有人选择和获取有争议域名<KOF.com>是因为它的固有价值,而不是因为它与申诉人的商标相对应,第二要素未达成(×)。


C. 恶意注册和使用(×)

即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注册或使用域名是出于“非善意”目的(比如刻意蹭知名商标热度、或将相关域名出售给投诉人或投诉人的竞争对手以谋取利益);

小组认为,被告没有注册有争议的域名来针对投诉人及其商标,也没有恶意高价兜售域名的行为,第三要素未达成(×)。

回到案件本身,域名持有人实际上是一家域名投资公司,虽然域名持有人确实有“出售域名以赚取收益”的行为,但是“域名交易”本身就是一种被市场认可的商业行为;


并且<KOF.com>持有人并未在投诉人表明身份后恶意提高<KOF.com>的出游价格,也并未明确针对投诉人高价兜售域名,不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

拓展

在五花八门的域名争议案例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争议案例是争议双方“协商交易”不成,买方反手就提起仲裁的案例。

虽然出售具有价值的域名并不是一件恶意的商业行为,但若域名未被建站使用,域名持有人需要证明自己注册域名的行为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并不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


政策第 4(c) 段提供了非排他性示例,在这些示例中,被投诉人可以通过证明以下任何一项来确定域名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1)在向其发出任何争议通知之前,被申请人使用或可证明准备使用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与善意的商品或服务提供有关;或者

2)被诉人以域名为人所知,即使它没有获得商标或服务商标权;或者

3)被告对域名进行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无意谋取商业利益以误导消费者或玷污争议商标或服务标志。


The End
免责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来自网络,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