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域名争议解决规则还需要注意什么?

快讯

在我国颁布《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等部门规章之前,对于域名抢注等行为均作为商标侵权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但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该类型的冲突案件发生频率越来越高,而且案件专业性、复杂性越来越强。

 

于是我国借鉴ICANN在1999年颁布实施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制定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目前是我国解决域名与商标冲突案件的主要依据。虽然借鉴UDRP相关规则,让我国现有的域名争议解决规则逐步完善,但是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还需要尽快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制定域名争议解决方面相关法律。要知道,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地位不明确带来了很多具体问题,如域名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与部门规章之间存在规定不一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而《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却规定,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可以就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要解决这一矛盾,前提是要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法律地位,按照法律适用冲突解决原则解决这一问题。

 

再者,目前我国对域名注册采取形式审查或不审查原则,只要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相同的域名,即可注册。而注册后因持有或使用域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持有者承担责任。这种事后救济形式,无法从源头上减少域名和商标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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